关于能动司法,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
“‘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这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的观点。他同时强调,“坚持能动司法,不是人民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
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坚持能动司法,成为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公丕祥是能动司法在江苏实践的积极推动者,同时也是对能动司法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阐述的法学专家。在不久前举行的人民法院能动司法论坛上,公丕祥作了主题演讲,对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内涵特征、基本要求、边界限度、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全面、精当的探讨。本刊今天起分两次刊登这篇演讲,以期对进一步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有所裨益。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主观能动性是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就必然存在主观能动性。我们所说的能动司法,并不涉及司法有没有能动性的问题,而是涉及司法有多大能动性的问题,研究的是司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介入、对诉讼的干预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度问题。如果司法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更为积极主动的取向,这就是能动司法;如果表现出比较保守克制的取向,则不能称之为能动司法。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能动司法在我国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面对转型时期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注重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司法解纷机制愈发显示出与变革时代不相适应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颇具特质的司法理念日益产生广泛的影响。2008年下半年以来,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加强司法应对,以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坚持能动司法,成为这一时期人民法院工作最大的亮点。通过近年来的研究与实践,我国法学界和法律界对能动司法的一些重要问题已经初步形成共识,但是,也仍然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分歧。本文对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内涵特征、基本要求、边界限度、实现途径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司法有所裨益。
能动司法的价值意义
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究竟是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我们认为,坚持能动司法在当代中国有着内在的必然性。
首先,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履行人民司法功能使命的必然要求。司法的功能使命是由其政治属性决定的。在我国,人民法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的功能使命,归根到底是受党的根本任务所决定的并为之服务的。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克服纯粹业务观的错误倾向,防止将审判案件简单化地理解为单纯的法律技术的运用,而应当坚持能动司法,自觉把司法审判工作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积极主动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回应人民群众司法关切的必然要求。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区别于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人民法院必须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日益增长,在司法功能、司法公正、司法效果、司法过程、司法公信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地解决涉诉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主动地指导当事人诉讼,积极主动地吸纳涉诉民意,让司法更加贴近群众,更加方便群众,更加主动地服务群众,更加自觉地接受群众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再次,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改进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法院担负着重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裁判经常会遇到法律依据不完备、不明确等问题,这给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带来了困难。改进转型时期的社会治理,人民法院就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法律拟制、法律推理等法律技术的运用,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妥善解决进入司法渠道的社会矛盾纠纷,而不是消极被动地等待立法的完善。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促进社会治理规则的建立健全,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这是破解司法难题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诸多困扰人民法院的司法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司法难题还呈现不断加剧的趋势。有效破解司法难题,人民法院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重视、关心和支持,从而积极帮助解决司法难题。与此同时,人民法院通过主动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实现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生活的良性互动,也有利于从源头上化解或缓解诸如案多人少、涉诉信访、执行难等等司法难题。
第五,坚持能动司法,这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当前,司法对民意吸纳不够,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司法的专业化与大众化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这是导致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坚持能动司法。要准确运用证据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发现客观真实,努力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要具有高度的司法智慧,始终恪守司法良知,坚持法理与情理的统一,使裁判结果真正经得起社会的评判;要积极转变司法方式,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明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式化解纠纷。
第六,坚持能动司法,这是传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中蕴含着丰富的能动司法的理念与机制。特别是以马锡五同志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司法工作者创造出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能动性品格:深入农村、深入基层调查案情,弄清纠纷事实真相;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教育群众,向当事人说理讲法,消除对立情绪;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机关与群众共同处理案件,使群众意见与法律规定在判决中有机融为一体,彻底解决纠纷;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巡回审判,就地办理,等等。在当代中国,人民法院有必要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能动司法优良传统。
能动司法的逻辑要义
关于能动司法,中国与西方国家有着不同的解读。“能动司法”这一命题的提出,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它是中国的“本土资源”,而不是所谓的“舶来品”。
(一)能动司法的内涵。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指出:“我们所讲的能动司法,简而言之,就是发挥司法的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为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根据这一重要论断,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内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能动司法的定位。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能动司法这一概念,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能动司法”,与人民法院既往的司法理念是并行不悖、一以贯之的,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理念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它决不是人民法院的应时性口号,而是人民法院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司法理念。其次,能动司法明确了我国司法功能的基本定位。能动司法要求司法应当在一切可能的条件下,积极主动地回应司法的社会需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一味地机械司法,就案办案,回避司法应当承担的政治与社会责任。在现阶段,人民司法的历史使命就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服务。人民法院必须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结合点和着力点,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再次,能动司法揭示了我国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能动司法并不否认司法被动性、中立性的基本特征,它体现的是司法运行方式的适度主动和适度干预。我们并不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超越法定职责去受理案件,违背法律规定去裁判案件,把应当通过其他社会控制力量解决的纠纷纳入司法渠道,而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不与法律原则、法律规定冲突的前提下,通过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解释法律规则、灵活采取司法措施、司法资源的社会共享等方式,去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要求,推动社会治理的健全和完善。我们也并不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拥有绝对的支配权,甚至代替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处分诉讼利益,而是主张人民法院和法官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指导权和释明权,加强对诉讼过程的必要干预,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促进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最后,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效果。能动司法坚持法律适用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其所追求的司法效果,是一种综合效果,它强调法律效果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强调个案公正与普遍公正的有机统一,强调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有机统一。
(三)能动司法的特征。一是主体的二元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主体,当代中国能动司法体现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司法活动之中,既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能动作用,又强调充分发挥人民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二是适用的层级性。能动司法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应体现出一定的层级性,要区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而作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目的的确定性。有效服务,是能动司法的关键与核心。为更好地实现服务功能,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目的,主要是体现和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审判对完善公共政策的作用正在逐步显现,但这不是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主要目的。
(四)能动司法的边界。第一,必须坚持适度能动。人民法院应当把自己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情办好办实,不能把什么事情都包揽过来。要做到既积极有为,又合理适度;既不缺位、不虚位,又不越位、不错位。第二,必须坚持依法司法。能动司法必须遵守现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即便是法官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进行能动司法,也必须在依法司法的前提下进行,限定在法律的幅度之内,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方法,贯穿正确的价值判断,而决不能以英美法系法官造法的方式进行。第三,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决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来满足少数人的不法利益,决不能因积极主动提供司法服务而损害公正司法形象。第四,必须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对于审判具体案件等依法应当由自己负责的事项,要敢于承担责任,敢于坚持原则,同时也要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能动司法的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变革的进程之中,由各种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必须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注重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着力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着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一)坚持能动司法与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主动,有利于人民法院掌握司法审判工作的主动权,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柔性,可以避免刚性裁判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纠纷解决的良好效果;能动司法主张司法适度干预,有利于实现司法裁判的实质正义,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诉前解决和就地化解,等等。可以说,能动司法契合了变革时代涉诉矛盾纠纷化解的客观需求。
(二)坚持能动司法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能动司法主张司法主动参与社会管理,通过司法审判工作,引导人民群众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司法审判工作,推动公共政策的完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通过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强化内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消除管理隐患。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可以推动社会管理的规范与完善,健全与发展社会治理机制,契合了变革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
(三)坚持能动司法与推进公正廉洁司法。当前,少数法官没有能够很好地把握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统一关系,导致某些案件虽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严格适用了法律规定,但却未能得到公众的认可,甚至在个别案件的处理上还引起了社会的质疑。此外,极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其中许多行为,往往是在程序上做文章。能动司法强调最大限度地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正义的优先性,从而契合了变革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客观需求。
(作者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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