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遵循循序渐进的实践逻辑,从在局部地区开展试点工作到把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开、从地方层面到国家层面、从实践经验的探索积累到国家监察法的制定与实施,每一步都积极稳妥、慎重务实。经过改革,国家“大监察”取代行政“小监察”,政务处分取代政纪处分,留置取代“双规”,监察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监察工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始终以民主化、制度化、法治化为政治价值取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中华传统政治智慧的又一次凤凰涅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功实践。
在民主化方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牢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导向,始终把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改革顺应民心民意,通过建立健全反腐败网络化、信息化平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工作的途径和渠道,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举报检举作用,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影响力。在改革实践中,各级党委非常注重发挥党委常委会集体领导制度在改革中的领导和决策作用,发挥纪检委、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的各种作用,尽力让党和国家各个职能机构都为改革贡献智慧和力量。在国家监察法制定过程中,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民主党派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真正把作为人民民主重要特征的协商民主落到实处。改革旨在解决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一如既往地坚持“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巩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切切实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使改革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在制度化方面,通过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制度基本形成,党和国家制度体系特别是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丰富和发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发展和完善了反腐败制度体系,完善了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强化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全面领导。整个改革试点工作坚持制度、法律、机构一体化推进,其中蕴含着党对权力运行进行全方位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监察体制改革把制度创新作为重中之重,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纪检监察工作的内外部衔接机制更加顺畅,在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上成效显著,这对深化党和国家其它领域的改革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各地积极探索开展监察工作的实施办法,形成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操作机制,特别是制定了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留置措施操作指南,设计了各类监察文书,编制了线索处置、执纪监督、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案件审理流程图等,从而极大提高了纪检监察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水平。
在法治化方面,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改革严格遵循了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根本逻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作出改革试点决定,严格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修改宪法,确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宪法和法律地位;及时制定反腐败国家立法,颁布和实施国家监察法,把实践经验提升为国家法律,为监察机关依法开展监察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改革确立了证据收集和使用标准,使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更加规范有序,显著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各级监委在办案过程中,坚持对所有重要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断提高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另外,用留置取代“双规”也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
总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继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阶段性成就,使党和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更为合理。随着各方面体制机制的日益完善,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越来越具体化、制度化、法治化,这提高了党和国家的反腐败能力和水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增强了监察机关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完善了监察手段,提升了监察效能,使监察机关能够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职责,有力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坚定了全党全国把反腐败进行到底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