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特别关注的独特性问题,是如何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其核心是公有财产如何进入市场进行交易。这是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无法绕过,而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却不会遭遇的问题,同时也是部分西方国家不易理解并拒绝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之一。该问题的构成,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从宪法、国家性质、执政党宗旨等角度来说,公有制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关涉中国政治合法性( 国家性质) 、执政合法性( 执政党) 的根本性制度,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前提性宪法约束;第二,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是财产权、尤其是私人财产权,产权清晰是市场交易的前提,而生产资料公有制至少在原初含义上正是对特定范围内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制度的否定和排斥。换言之,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变的情况下,实行从私有制基础上发展起来、以私有产权为核心的市场经济,看上去就是一个“悖论”。只有成功跨越了这个“沟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来。
所有权层面的法律技术和市场组织层面的企业法律制度发展,已经为公有生产资料转变为市场主体资产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当国家不再直接经营企业,企业在组织形式和对财产的所有权上脱离国家而成为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权代表机构对企业进行投资实现公有生产资料变身市场主体资产,公有制经济就从以市场主体形式参与市场竞争转向了以资本形式参与市场竞争。2005年公司法修订删除“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后,2007年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2008年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沿用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达,并将“企业国有资产”界定为“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 第2 条) 。法律表达上从“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到“国家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以及从“国有企业”到“国家出资企业”的变化,表明了国家从“所有者”到“出资人”的角色转变。
从人人平等、无差别地享有对公有财产的理论权利,到所有者职能集于抽象国家的制度性国家所有权,再到在所有权行使代表制下通过代表机构的投资转化为类似股权性质的现实权利,公有生产资料在产权层面完成了其进入市场交易的主要步骤。从国家直接从事生产部门的“国营企业”,到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企业的“国有企业”,再到享有完整法人财产权的公司,公有制企业完成了形式上的“非国家化”从而成为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的主要步骤。国家从“所有者”到“出资人”的角色改变,实现了公有制经济从以市场主体形式参与竞争向以资本形式参与竞争的迈进。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最重要法治技术,至此已大体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