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群体收入来源不稳定、总体收入水平低、失业风险系数高等,使其自身缺乏足够的能力与储备解决突发性生存问题,这就需要政府构建合理的救急难机制来帮助困难群体化解各种突发性的、紧迫性的生存风险。因此,在建立好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化解各种常规性风险时,亟需构建突发性的风险化解机制,即临时救助制度的救急难常态化机制。
(一)化被动救助为主动救助,建构救急难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为确保突陷生存风险的群众能及时获得救助,构筑民生兜底性保障安全网,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需要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意识,由“被动救助”向“主动救助”转变,建立主动发现、主动救助机制,“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确保在风险未扩散和恶化之前及时给予解决。因此,依托城乡基层群众、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主动及时发现受困群众,既包括当地户籍人口,也包括流动人口,让任何突遇不测、突然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体都纳入救急难范畴。加强救急难政策宣传,利用纸媒和网络平台,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层面宣传开展“救急难”的作用意义、范围标准和申请渠道,让民众充分知晓。建立基层干部、居民代表的逐层信息汇报制度,开通社会救助热线电话,畅通急难报告渠道,在第一时间内将发现的急难对象与信息汇报政府部门,使政府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在急难风险恶化之前给予化解。
(二)提升风险应对能力,建立救急难救助快速响应机制。“急难”的一个重要考量是“急”,并且考虑到风险的扩散性与紧迫性,对“急难”事件本身需有一个时间限定,这就要求解决困难群众的突发性生存风险必须及时、高效。首先,需要提升政府部门应对风险的能力,尤其是加强基层干部的应急能力培训,提升基层民政工作效率,并充实基层民政服务队伍,可考虑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在基层配备专业化社工人才。其次,形成民政部门牵头统筹、其他部门参与的“大救助”格局,统筹使用救助资源,对于一经发现的救急难对象,实现快速响应。如对于遭遇重特大医疗风险,以及重大突发事故风险的群体,在保障基本生活的同时,还要按需给予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个性化帮扶。对给予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包括协助申请其他救助、发动社会募捐、慈善项目扶助与志愿者服务等在内的转介服务。
(三)建构专项救急难资金,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充足的救急难资金储备是化解困难群体急难风险的关键,一般按照上年度低保资金的3%-5%比例进行资金筹集,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募捐。对于政府投入部分,一是临时救助资金应该纳入政府总体预算,单列财政拨款给予支持,可以考虑实行财政分级负担,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财政拨款;二是年度剩余低保资金结转,在实现低保对象应保尽保的基础上,每年安排部分低保结余资金用于救急难救助。更为重要的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慈善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参与。发挥慈善救助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创办救助机构、救助服务等方式,针对急难个案开展慈善救助;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现金和实物救助。政府部门对慈善组织与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如社会嘉奖、税收减免、提供免费公益广告平台等鼓励措施,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
(四)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与信息共享机制。构建社会救助“大数据”平台,建立民政信息共享机制,为急难风险防范提供有力数据,并降低民政调查成本,提高信息资料利用效率。所谓民政“大数据”,是指运用现代化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手段,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限制,掌握社区管理、优待抚恤、福利津贴等信息,挖掘和积累历年救助及其他部门掌握的救助信息与资料,从而构建精简、高效的民政数据运作模式,为主动发现急难对象和准确判断急难情形、化解急难风险等提供数据支持。建立各部门之间、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房管、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做好为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基本信息的同时,及时了解掌握专项救助和慈善救助开展情况。另外,实现救助资源与救助需求信息平台畅通对接,使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政府的救助资源,慈善组织的救助项目,社会各界的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等资源有效对接,使救助对象需求及时得到满足,社会力量救助资源有效发挥作用。
(五)实行“一站式服务”,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要求得到满足,就需要做好各项制度和救助资源的衔接配合,逐步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依托现有的基层政府服务大厅和办事大厅的平台,全面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集中受理群众提出的各项救助请求。对涉及未进驻大厅部门的救助请求,为避免“踢皮球”现象,应积极帮助办理或者转介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对于本部门不能处理或办理的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的急难事件,明确办结时限和对“不能办”事项书面告诉来访人,并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与此同时,也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畅通基层救助渠道,对急需接收办理的“急难”事件打造“绿色通道”。
(六)加强基层救急难监管,建立长效督查机制。最大限度减少经办人员自由裁量权和审批随意性,就需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监管制度,让救急难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一是建立基层部门救急难救助的定情核查、奖惩与监督举报制度,对救助对象认定、资金发放、救助实施等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并实施社会监督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民政局为“救急难”的牵头单位,其他各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基层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导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相关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都要依法依纪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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